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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24 | 在《中学教师范美忠的目的与“范跑跑”事件的社会效应》一文中对网友点评的回复汇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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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学教师范美忠的目的与“范跑跑”事件的社会效应 一文中对网友点评的回复汇总

      文/白云

      1、其实,教师只是公民而已,哪里来的那么神圣的责任和使命??????

      2、难道一个公民不高尚就是无耻吗?难道王石把捐款从200万元涨到1亿元后,突然就从不高尚变为高尚了吗?难道姚明捐了200万元还不够高尚吗?难道范美忠不去牺牲性命就是无耻吗?......难道现今的中国真的需要把高尚道德法律化吗?

      3、老杨:你好!
      首先,非常感谢您的批评指正,望今后继续。在您的指导下,我学习了《宪法》,其中第51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没有找到534条。学习了《教师法》,其中第8条: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;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也学习了《民法通则》,其中第7条: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还没有找到,找到后继续学习。

      4、缘梦:你好!
      万分感谢您的批评指导,希望今后继续。我同意你的观点“无照驾驶”是违法,在范美忠事件中违法的主体有两个,首先是亚光中学的法人代表,其次是范美忠。
另,我以为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不同的两个东西,不可以混为一谈。如果把道德降到法律的层面,只能说明社会道德在严重沦陷......

      5、老杨:
      我完全同意您的第一条,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从教,确实违法,违法的主体有两个,首先是亚光中学的法人代表,其次是范美忠。不过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了,不仅仅只有范美忠一个。真要追究的话,会有很大一批教师必须离开岗位,马上就会出现很多教室无人上课的现象。全体社会公民衷心希望这种现象得到抑制,让更多的高尚的、符合教师资格的、勇于奉献和牺牲的,像谭千秋那样为了学生甚至不惜牺牲性命的英雄走上教师岗位,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实现?......我们盼望着,盼望着,......

      6、愚弄确实是无耻的,但是如果把“必须牺牲性命”作为教师的职业规范,那才是真正的愚弄!!!!!!

      7、中国教师不是军队,不是武装警察,不是公安,不是公务员,只是中国公民,怎么会成为国家机器?想当然!为什么要让他们必须把“牺牲性命”作为职业规范??????

      8、提出问题的人其实是范美忠。有问题就要讨论,讨论后会得到解决。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,我们衷心希望,这些困扰人们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。

      9、社会提倡高尚,人们向往高尚,但不能把不高尚赶尽杀绝。如果社会不存在不高尚,也就没有了高尚。

      10、老杨:你好!

      刚才又学习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其中第四十条: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,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。

      11、谢谢老杨!现在就抓紧继续学习《宪法》。其中,
第53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遵守社会公德.
第54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.

      12、我支持的不是跑的观念,我关注的是关于“道德判断标准“的问题和“教师师德规范的合法性”问题。

      13、中国教师有无私奉献和自觉牺牲的本能,值得赞扬和提倡,但绝不能规定教师必须无私奉献和自觉牺牲!

      14、如果把必须牺牲作为教师的职业操守,那么在地震中涌现出来的英雄老师们就不是英雄了,他们只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情——遵守职业操守。那些离开课堂的老师们,只要有一个学生在自己的课堂上没有跑出来而死掉的话,就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  15、舍己救人是普通人的一种高尚行为,理应受到人们的尊重、敬仰和效仿,但是也允许不敬仰、不效仿存在;教师首先是公民,现在还不是公职人员,所以法律无法赋予他们保护人民生命的神圣责任,所以他们可以选择高尚,也可以不选择,那是他们的公民权。但是没有人有权力让他们选择必须牺牲,因为他们不是公职人员。对于范美忠的行为,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事情,政府为什么要大动干戈——又骂其无耻,又出台《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》(修订稿)广泛征求意见?难道要把教师纳入到公职人员的范畴吗?如果是那样的话,就可以取消《教师法》,执行《公务员条例》即可,省了多少麻烦?

 
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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